8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通知》首先明确,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根据参保人从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月距其年满60周岁的年限,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一是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可不满足15年。未逐年缴费的,应补足缴费。逐年缴费(含补缴)后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
二是超过15年(含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对未缴费年度进行补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
《通知》规定,补缴按未缴费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缴纳。一次性缴费按申请时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缴纳。同时,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一次性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和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
此外,《通知》还提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办理补缴和一次性缴费业务。参保人申请补缴或一次性缴费,60周岁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