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曾克娅)近日,笔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我县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项目的从业人员,包括与该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以上人员中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不纳入建设项目参保。
办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需要提交《重庆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花名册》,对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参保登记。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有效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