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食品生产经营业主:
为纵深推进肉类产品违法违规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禁止行为
1.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肉制品,小作坊严禁生产加工发酵肉制品;
2.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
3.严禁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食品”,严禁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过期食品;
4.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及其他食品原料;
6.严禁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7.严禁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严格进货查验
猪肉产品要有“两证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牛、羊、鸡等畜禽产品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产品须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经营过程重点规范
(一)散装食品须在容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
(二)特殊食品实行专区销售,冷藏冷冻类食品严格温控管理,冷藏肉、冷藏肉类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4C°的冷藏柜内储存及销售。冷冻肉、冷冻肉类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8C°及以下温度的冷冻柜储存及销售。
(三)定期清查库存食品,及时发现并处理过期食品,建立销毁处置台账。
县市场监管局将以“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聚焦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移送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着力净化农村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请大家牢记,食品安全联手共建,和谐健康你我共享!
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县人民能够吃得更安心、更舒心、更放心。
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