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品摊贩经营者:
大家好!天气炎热的夜晚,在回家的路边喝一碗美味的冰凉粉,再来一点卤菜、凉面是不是每个秀山人夏天正确的打开方式?因此,我们勤劳的广大食品摊经营者在秀山的街头巷尾支棱起了大大小小的桌子,为秀山人民的夏天提供一碗又一碗美味。但是,我们应该知道,食品的安全比美味更为重要。因此,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将食品摊贩经营应遵守注意的事项告知大家,请大家在经营的过程中共同遵守:
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在指定的区域内合法规范经营,自觉维护好周边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不占压盲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不在城区主干道、桥梁、涵洞、重要路口、学校周边、窗口区域摆摊设点。
二是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与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取得备案卡后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四是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是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六是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我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各餐饮摊点进行不定时检查,如经营户出现不按照规定的经营行为和活动,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在限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给以行政处罚;性质恶劣,拒绝整改的,将坚决予以取缔。
为了我们的城市更加靓丽,为了你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也为了让秀山人民吃得更放心,请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各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