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结婚证。
《通知》中提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不再收取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结婚证。2022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符合本通知相关情形的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还提出,统一和规范生育津贴计发口径,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重庆此前有关规定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