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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杨 瑜)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岗,切实保障基本民生。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对全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根据《通知》,缓缴对象为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时限为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该项政策。具体详情可咨询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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