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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2020/8/7 16:38:5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禽类引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县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城市外环线范围以内(东抵凤凰山脉)活禽实行“集中屠宰、统一检疫”,禽肉实行“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凡是进入市场的“白条禽”必须具备“两证一标”(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脚环标识)。

     二、从事冷鲜上市“白条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照持证经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经营场所及所销售的“白条禽”应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三、我县城市外环线范围以内(东抵凤凰山脉)全面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四、我县城市外环线范围以外(东抵凤凰山脉)允许在各乡镇农贸(集贸)市场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购买冷冻、冷鲜禽产品。

     六、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通告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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